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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3民初9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张占胜与买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占胜,买云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945号原告张占胜,男,汉族,1957年8月24日出生,住洛阳市吉利区。委托代理人张秋香,女,汉族,1962年7月16日出生,住孟州市,系张占胜妹妹。被告买云涛,男,回族,1976年9月9日出生,住孟州市。原告张占胜诉被告买云涛、白益艳、周红立、白本东、丁京花、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占胜的委托代理人张秋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买云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中,原告撤回了对白益艳、周红立、白本东、丁京花、孟州市盛亚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已另行裁定予以准许。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买云涛经人介绍认识,自2011年起买云涛以做皮毛生意为由,多次向原告借款共计600万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归还本金200万元,利息支付到2013年7月30日。剩余400万借款及2013年8月1日之后的利息至今未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买云涛归还原告借款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买云涛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为证明原告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还款计划一份,证明被告借原告400万元未还的事实;2、2012年12月20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双方约定月利率为4%的事实。被告买云涛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被告买云涛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买云涛借原告张占胜400万元,有其出具的还款计划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理应归还。因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原告要求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买云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占胜4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买云涛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来保审判员  王娟娟审判员  韩冬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亚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