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81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被告人迟彪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迟彪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刑初799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迟彪,男,1985年3月1日出生,现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3月14日被公主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主岭市看守所。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公检刑检公诉刑诉(2016)6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迟彪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艳、代理检察员薛跃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迟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同案犯黄福君伙同张某某、魏某某预谋盗窃原油,让杨某某帮助寻找盗窃地点。杨某某将迟学毅介绍给黄福君、张某某并称迟学毅在公主岭市有已装好的阀门的盗油地点。黄福君、张某某到公主岭市与迟学毅见面,迟学毅指使其侄子被告人迟彪领着黄福君、张某某到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附近迟彪居住的院内看偷油的地方。并约定以35000元的价格租给黄福君。同案犯黄福君、魏某某、张某某等人从正在使用的庆铁石油运输管道内盗原油约500吨,价值约为1888100元。案发后,被告人迟彪到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迟彪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迟学毅、黄福君、张某某、魏某某、辛永富、李彦辉、王某某、杨某某、曹某某供述,证人张某、陈某1、陈某2的证言,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辨认笔录,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涉案人员到案经过,关于打孔盗油危害性情况说明等。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迟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窃取原油提供并指示地点,造成国有石油被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迟彪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迟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盗窃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只认可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给盗窃原油的人提供了场所,给国家造成了损失,对此认罪悔罪。本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9月,同案犯黄福君(已判刑)伙同张某某、魏某某(均另案处理)预谋盗窃原油,让杨某某(另案处理)帮助寻找盗窃地点。杨某某将迟学毅(已判刑)介绍给黄福君、张某某并称迟学毅在公主岭市有已装好阀门的盗油地点。黄福君、张某某到公主岭市与迟学毅见面,迟学毅指使其侄子被告人迟彪领着黄福君、张某某到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附近迟彪居住的院内看偷油的地方,并约定以35000元的价格兑给黄福君。转租给黄福君等人时,迟彪租住的房屋已剩余不到一个月的很短租期。同案犯黄福君、魏某某、张某某等人利用迟学毅、迟彪转租的房屋院落从正在使用的庆铁石油运输管道内盗原油约500吨,价值约为1888100元。2016年3月14日,被告人迟彪到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但未供认自己为黄福君、张某某提供并指示盗油地点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及地市常住人口查询,证明被告人迟彪已达刑事责任年龄,2011年5月26日黄福君通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的迟彪照片,指认被告人迟彪是为他们指示盗油地点的“小六子”,2011年9月21日迟学毅通过地市常住人口查询的迟彪照片指认被告人迟彪是自己的侄子“小六子”。2、涉案人员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3月14日,迟彪到公主岭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3、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迟彪无违法犯罪记录。4、关于打孔盗油危害性情况说明及案发现场照片,证明盗窃原油的现场及危害性。5、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证明所盗窃原油的价值约为1888100元。6、辨认笔录,证明黄福君辨认出“小六子”(指迟彪)和迟学毅。陈某1辨认出迟彪是2008年租房子的人。陈某2没有辨认出迟学毅。7、(2012)四刑初字第2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同案犯黄福君、迟学毅、李彦辉、辛永富均以盗窃罪被判处刑罚。8、证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12月18日,中油管道长春输油气分公司梨树输油站接到举报电话在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附近一居民房内有原油流出,到现场发现有原油泄漏。9、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迟彪租过陈某1的房子一年,到期后以复印租房协议为由,拿走最初的租房协议没有再回来。陈某1后来把房子租给两名中年男子,陈某1不清楚迟彪租房后是否又出兑给那两名中年男子。2010年12月16日陈某1将此房卖给一个女的。10、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迟彪租过陈某1的房子,到期后以复印租房协议为由,拿走最初的租房协议没有再回来。之后,陈某1把房子租给两名中年男子。11、同案犯迟学毅(绰号叫迟老六)的供述与辩解,证明2009年9月20几号,杨某某给迟学毅打电话说有两个朋友(黄老五、张某某)是石油管道局的,让迟学毅帮忙找地方看管道。迟学毅说迟彪租的院子离管道近。黄老五、张某某两人在迟彪的带领下看了迟彪租的那个院子,迟学毅因车祸住院时,黄老五、张某某两人对迟学毅说要租迟彪的院子,然后让迟彪搬家。迟学毅让双方自行协商。因交通肇事从拘留所出来,迟学毅听说双方谈妥了,35000元,先给5000元。迟彪后来要钱的过程中,发现黄老五、张某某在盗窃原油。迟彪和迟学毅就分几次把剩余的30000元要了回来。12、同案犯黄福君(绰号叫黄老五)的供述,2009年秋天,张某某与魏某某找杨某某联系地点想在公主岭盗窃原油,杨某某联系迟学毅后,迟学毅说洞和阀门都是现成的。杨某某把迟学毅的电话号码给黄福君,黄福君找到张某某从长春来到公主岭在火车站附近与迟学毅见面,当时还有迟学毅的侄子迟彪。迟彪领黄福君和张某某去某某南边那处民房看的地方,在院里厕所内看到地下已经挖好了,输油管道已经被打好孔了,还有阀门,之后黄福君等又回到车站,与迟学毅谈的价,讲好三万五千元,迟学毅让黄福君等人先给钱,黄福君等说偷着油之后卖完油给钱,迟学毅同意了。13、同案犯魏某某(绰号叫魏某)的供述,2009年大约是秋天的时候,黄福君和张某某到魏某某单位去找魏某某,要找地方偷油。魏某某同意了。黄福君和张某某找杨某某,杨某某给联系的迟学毅。黄福君和张某某从迟学毅手里兑过来一处位于公主岭市某某南侧的民房,花了3万多元钱,院内洞和管道上的孔都是已经打好的。黄福君等在这处地方偷出原油后,才给迟学毅的钱。14、同案犯张某某(绰号叫某1)的供述,2009年黄福君找张某某、魏某某商量去公主岭偷油。黄福君找到杨某某让帮忙找地方。杨某某通过迟学毅联系到盗窃原油的地方,这个地方就是在公主岭市某某南侧民房。张某某、黄福君去的公主岭市,迟学毅的侄子迟彪领张某某、黄福君去盗油的地方看的,在民房院内厕所内在地下输油管道上都已打好孔了,阀门也已经安装好了。张某某、黄福君看完后认为这个地方可以,就与迟学毅讲好以35000元将地方兑下来,等出货后,再给钱。15、同案犯辛永富(又被叫辛三哥)的供述,2009年时帮张某某联系孙某某买原油。张某某以前因偷油判过刑,我想到他们让联系买的原油是偷来的。2010年末,张某某打电话说帮不少忙,给我一台车,是东南菱帅,后来把车开回来自己用了。16、同案犯李彦辉的供述,2010年10月份前后在公主岭参与盗油,负责巡线,共参与盗窃十多车,一车油十吨,分了3万多元。17、同案犯王某某(绰号叫红某)的供述,2009年10月末和黄福君、张某某等人一起在公主岭盗油,盗窃四车,得了4万元。18、同案犯曹某某的供述,2010年9月,在公主岭盗窃原油三车,每车大约十五吨左右,参与盗窃的有张某某、黄福君、魏某某、李彦辉。19、同案犯杨某某(绰号叫某2)的供述,2009年秋天,张某某与黄福君找杨某某问在公主岭那边有没有朋友,想在那边整点原油。杨某某给迟学毅打电话说有个朋友想找个地方整点原油。迟学毅问杨某某是什么关系,杨某某回答是挺好的朋友,迟学毅就答应了。杨某某就把迟学毅的电话告诉黄福君自己联系。过后听说黄福君他们是花35000元兑过来的地方。20、被告人迟彪的供述与辩解,迟彪在公主岭市某某南侧租了一处民房,小某某(指杨某某)给迟学毅打电话说有两个朋友看管道要租个房子,迟学毅就给迟彪打电话。迟彪领黄老五(指黄福君)和另一个男的来看房子。小某某跟迟彪联系,让迟彪向黄老五索要35000元的搬家损失费。迟彪得了5000元。迟彪发现大门改了,墙上有油渍时,就没有再向黄老五要搬家损失费。综上,根据以上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迟彪的犯罪事实。经审查诉辩双方意见后认为:关于被告人迟彪是否实施了为他人窃取原油提供并指示地点的问题。被告人迟彪对公诉机关指控其为他人窃取原油提供并指示地点的指控予以否认。经审理查明,盗窃原油犯罪分子黄福君、张某某经同案犯杨某某介绍与迟学毅认识后,迟学毅明知黄福君、张某某是为选择盗窃原油的犯罪地点而指使被告人迟彪领黄福君、张某某前往其租住的院落查看,迟彪为黄福君、张某某指示了其租住院内厕所内木板下浮土下面就是安好盗油阀门的输油管道,对此,应认定迟彪明知黄福君、张某某是为盗窃原油查看地点进行犯罪前的准备,且事后伙同迟学毅向黄福君等人索要高额转租费用,将剩余租期不足一月租赁来的房屋转租给黄福君等盗窃原油的犯罪分子。对此,虽迟彪予以否认,但同案犯黄福君、张某某的供述均证实被告人迟彪带他们查看了迟彪租住的位于公主岭市岭东街某某附近院内的厕所内木板下浮土下面庆铁输油管道上有安装好的盗油阀门。黄福君、张某某的供述互相印证,可以认定被告人迟彪实施了为黄福君、张某某指示作案地点提供犯罪场所的行为,客观上为黄福君、张某某盗窃原油提供了帮助,致使庆铁输油管道内的原油被盗500吨,价值约为1888100元。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采信。被告人迟彪的辩解无证据证明,也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迟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为他人窃取原油提供并指示地点,造成国有石油被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迟彪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迟彪明知房租剩余七天而高价转租,并为盗窃指示地点。但未有盗窃的实行行为,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本案具体情况,决定对被告人迟彪减轻处罚。被告人迟彪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不认定为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二十七条(从犯)、第五十二条及五十三条(罚金)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迟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0元(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4日起至2018年3月1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审 判 长 李 皓人民陪审员 钟 蔚人民陪审员 刘 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良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