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81民初19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方淑容与方琳、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淑容,方琳,宋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81民初1901号之一原告:方淑容,女,生于1946年7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委托代理人:罗小君,四川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方琳,男,生于1971年11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被告:宋庆,女,生于1977年10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方淑容与被告方琳、宋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方淑容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淑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方淑容撤诉。案件受理费3425元(撤诉减半收取)、诉讼保全费2870元,由原告方淑容负担(已缴)。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文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