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21刑初3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李纯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李纯财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221刑初378号自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城关镇胜利北街5号,法定代表人:张万鹏,该公司董事长。诉讼代理人马红波,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单位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渑池县陈村矿区。诉讼代表人李纯财,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诉讼代理人王洪峰、李学友,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人李纯财,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总经理。自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被告单位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纯财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自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已于2016年10月18日与被告单位义煤集团华兴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李纯财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自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刑事自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宣告判决前,同被告自行和解,自愿申请撤回刑事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渑池县伟业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赵 峰审 判 员 刘韶兴代理审判员 王洪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左小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