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02刑初5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于胜龙诈骗、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胜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702刑初566号公诉机关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于胜龙,男,1985年2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6年2月19日被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刑事拘留;经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6年3月3日由松原市公安局宁江二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松原市看守所。辩护人高武,吉林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公诉刑诉(2016)5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胜龙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明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胜龙及其辩护人高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4月2日,被告人于胜龙从鼎诚汇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现代途胜越野车,车主的登记姓名为吕某某。2015年5月份,被告人于胜龙冒充吕某某之名,将该车卖给了被害人宋某某,骗取人民币6万元,被其挥霍。2015年7月6日,被告人于胜龙从鼎诚汇汽车服务公司租赁了本田雅阁车,车主的登记姓名为吕某某。2015年9月1日,被告人于胜龙冒充吕某某之名,将该车卖给了被害人郭某某,骗取人民币8万元,被其挥霍。2015年2月10日,被告人于胜龙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办理了一张的信用卡。2015年3月12日至2015年11月10日期间,被告人于胜龙利用该卡透支消费25200.2元。该行工作人员于2015年5月18日、2015年8月27日先后两次催收后又多次催收,被告人于胜龙仍不还款。2015年12月4日该行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胜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作案两起,涉案金额14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胜龙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高武辩护认为:被告人自归案后即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应当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配合其母亲从银行贷款对被害人宋某某进行赔偿并且得到了谅解,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无前科劣迹,而且家庭困难,女儿只有患有癌症的母亲抚养,请求在量刑时给予考虑。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的事实和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于胜龙配合其母亲向被害人宋某某返还全部赃款,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书证(抓获经过、提取笔录及机动车交易合同书及汽车租赁合同及机动车信息登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银行卡中心的报案材料及银行卡办理档案材料及于胜龙信用卡交易记录、辨认笔录、还款证明及谅解书、刘继霞住院病历及和平街道府宁社区居委会证明、被告人于胜龙的户籍证明和现实表现证明)及证人宫某某、田某某、吕某某、孙某某、郝某、徐某某、刘某某、包某某的证言及被害人宋某某、郭某某的陈述笔录及被告人于胜龙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上述证据,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于胜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合法财物,作案两起,涉案金额14万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于胜龙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量刑时从轻处罚;其返还部分被害人的赃款并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于胜龙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的从轻情节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于胜龙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于胜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6年2月19日始至2020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涉案赃款予以追缴,并返还给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8万元,返还给被害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分行人民币25200.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王庆德人民陪审员 辛 聪人民陪审员 袁晶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丽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