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财保4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王彬与张浩、张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彬,张浩,张静,张志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财保422号之一申请人:王彬,男,1989年5月26日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被申请人:张浩,男,1970年7月19日生,汉族,住徐州市泉山区。被申请人:张静,女,196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被申请人:张志忠,男,1968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申请人王彬因与被申请人张浩、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作出(2016)苏0312财保422号民事裁定书。因申请人王彬提供的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静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孔雀城1.2期,0903幢02单元1-3层0101号、0809幢01单元1-3层0101号房产(合同号为:GF20100602020、GF20100430006)两处的登记信息有误,该二套房产系被申请人张静丈夫张志忠名下,申请人王彬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追加张志忠为被申请人,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静、张志忠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孔雀城1.2期,0903幢02单元1-3层0101号、0809幢01单元1-3层0101号房产(合同号为:GF20100602020、GF20100430006)两处,申请保全价值为1500万元。担保人张想念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美的城B11号楼1-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担保人沈晓文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城C4号楼1-110室、C5号楼2-7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57789、0050033号);担保人石祥刚、吴景用其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汉风路以东、峨眉路以南绿地商务城officeD幢1单元1601、1602、1603、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611、1612、1613、1615、1616、1617、1618号房产(合同号:0534701、0534702、0534703、0534705、0534706、0534707、0534708、0534709、0534710、0534711、0534712、0534713、0534715、0534716、0534717、0534718)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申请人已提供财产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况紧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张静、张志忠名下位于河北省廊坊市大厂回族自治县,潮白河孔雀城1.2期,0903幢02单元1-3层0101号、0809幢01单元1-3层0101号房产(合同号为:GF20100602020、GF20100430006)两处,申请保全价值为1500万元,查封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想念所有的位于徐州市经济开发区美的城B11号楼1-101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国房权证徐州字第××号),查封期限三年。三、查封担保人沈晓文所有的位于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美的城C4号楼1-110室、C5号楼2-702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苏(2015)徐州市不动产权第0057789、0050033号),查封期限三年。四、查封担保人石祥刚、吴景所有的位于徐州市汉源大道以西、汉风路以东、峨眉路以南绿地商务城officeD幢1单元1601、1602、1603、1605、1606、1607、1608、1609、1610、1611、1612、1613、1615、1616、1617、1618号房产(合同号:0534701、0534702、0534703、0534705、0534706、0534707、0534708、0534709、0534710、0534711、0534712、0534713、0534715、0534716、0534717、0534718),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徐金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