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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502刑初3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某1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502刑初322号公诉机关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1,男,生于1967年4月10日,汉族,甘肃省华亭县人。辩护人张润洲,甘肃昊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天秦检公诉刑诉(2016)2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9月2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樊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及其辩护人张润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10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1驾驶甘MX重型仓栅式货车沿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水手足外科医院门前路段时将甘E**摩托车撞倒,致摩托车驾驶员赵某当场死亡,张某1驾车逃离现场。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死亡。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人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1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张某1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辩称张某1逃逸情节较轻,能自愿认罪,又赔偿了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0日13时25分许,被告人张某1驾驶甘MX重型仓栅式货车搭载其子张某2沿天水市秦州区羲皇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天水手足外科医院门前路段向右变道行驶时,车前轮与同向赵某驾驶的甘E**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摔倒致赵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1与其子下车查看,发现赵某倒地躺在现场,其所驾车辆无明显碰撞痕迹,二人商量后驾车逃离现场。经天水市麦积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赵某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毁损死亡。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DNA检验:从送检的甘MX嫌疑大货车的车轮及挡泥板上的可疑斑迹中检出人血,经15个STR分型未排除赵某,支持为赵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经天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酒精检验:张某1、赵某血样中均未检出酒精成分。经甘肃天信司法鉴定所鉴定:甘MX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甘E**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的制动系统性能、转向系统性能均符合国家标准。经天水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大队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1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承担责任。案发后,经天水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大队调解,被告人张某1家属与死者赵某家属达成赔偿协议:由张某1赔偿赵某家属死亡赔偿金、安葬费、赡养费、摩托车修理费等共计470000元整,并于2016年6月28日履行完毕。赵某家属对张某1表示谅解,并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1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22接警记录单,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证人辛某、张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事故现场图及照片,甘肃省紧急医疗救援中心天水分中心院前急救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意见书,机动车司法鉴定意见书,酒精检验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1违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法规,驾车在道路行驶中肇事致一人死亡,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系交通肇事后逃逸,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张某1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审理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所持以上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均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㈠项、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1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方 琼代理审判员  韩瑞锋人民陪审员  梁国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