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行审1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等其他行政非与审查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振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京0112行审14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北街2号。法定代表人:魏成林,男,主任。委托代理人:雷海,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干部。委托代理人:陈龙,男,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通州分局干部。被执行人:于振方,男,1953年8月16日出生。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41号决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41号决定书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的京国土(通州)分局罚字[2016]第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审 判 长 孙天舒代理审判员 曹 慧代理审判员 佟艳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佳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