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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行终1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湘11行终13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文砚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上海言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法定代表人:蒋福钧,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绘华,男,该局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京柱,男,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定代表人:桂砺锋,该区区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宣,男,该区政府法制局纪检组长。上诉人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梦之队)因工商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一案,不服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6)湘1103行初5号行政判决,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于同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案卷。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3日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海梦之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顾燕、被上诉人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冷水滩分局(以下简称冷水滩工商分局)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绘京、沈京柱,被上诉人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冷水滩区政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2014年9月28日,举报人李某某举报屈臣氏永州舜德摩尔店在永州冷水滩金水湾城市店销售的锐度化妆品涉嫌虚假宣传,请求工商部门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告知举报人。2014年10月10日,被告冷水滩工商分局对举报进行了立案调查。2014年10月15日到冷水滩金水湾城市店和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自2014年4月2日以来,上海梦之队将锐度男士沙棘水、沙棘净油激能露、沙棘液体洁面皂、沙棘油脂调理水喷雾、沙棘净油洁面乳系列护肤产品和冰川海泥去黑头鼻膜套装销售至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店有限公司永州分公司和长沙屈臣氏个人用品商品有限公司永州金水湾城市广场分店。这些产品的包装盒上都印有“鼠尾草精华:修护皮肤组织,调节油脂分泌,帮助解决油性皮肤、粉刺黑头等肌肤问题”字样。2014年11月10日和12月15日冷水滩工商分局两次向上海梦之队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但上海梦之队未接受询问。2015年4月15日,冷水滩工商分局向上海梦之队发送《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上海梦之队未在规定期限内向冷水滩工商分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要求。2015年7月9日,冷水滩工商分局作出冷工商处字〔2015〕102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上海梦之队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0,000元罚款。上海梦之队不服,于2015年8月5日向冷水滩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10月10日,冷水滩区政府作出冷政复决字〔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复议维持。原告上海梦之队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原审认为: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查的依照其规定”和第十六条“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的规定,冷水滩工商分局有权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处罚。二、冷水滩工商分局收到举报信后依法定程序予以立案,及时进行了现场检查和调查询问,并告知了上海梦之队听证、陈述、申辩的权利,在上海梦之队未提出听证和陈述、申辩后,经过内部审核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程序合法。三、冷水滩工商分局通过调查取证,认为原告上海梦之队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上印有“鼠尾草精华:调节油脂分泌,帮助解决油性皮肤问题”,“鼠尾草精华:修复皮肤组织调节油脂分泌,帮助解决油性皮肤、粉刺黑头等肌肤问题”字样,而“调节油脂分泌,均衡油脂分泌”属于人体内分泌系统和新陈代谢系统功能,其用语属于疗效性宣传术语,其行为是���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该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的。四、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冷水滩工商分局依据上述法律对上海梦之队作出责令上海梦之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5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上海梦之队对冷水滩工商分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选择向冷水滩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冷水滩工商分局是冷水滩区政府的组成部门,冷水滩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冷水滩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依法通知了冷水滩工商分局,冷水滩工商分局作出答复并提交有关证据后,冷水滩区政府经书面审查并报负责人同意作出复议决定并送达给上海梦之队和冷水滩工商分局,程序合法。综上所述,冷水滩工商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恰当。冷水滩区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承担。上海梦之队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冷水滩工商分局仅凭现场检查笔录就认定上诉人的产品存在虚假宣传,而据此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缺乏事实依据,法院应判决撤销被诉的工商处罚决定书和复议决定书。冷水滩工商分局辩称:1、答辩人在作出行政处罚之前,向上诉人发送了询问通知书,上诉人未接受询问,并提供锐度化妆品包装纸上印有“调节油脂分泌”、“均衡油脂分泌”等功效的科学依据。上诉人将鼠尾草的相关功能嫁接在锐度化妆品上,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2、上诉人在本地区销售外包装上印有“鼠尾草精华:调节油脂分泌、均衡油脂分泌”等用语的化妆品的事实客观存在,上述用语属于疗效性宣传��语,该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虚假宣传,答辩人据此依法作出的处罚决定证据确凿、处理正确。综上,请求法院维持答辩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冷水滩区政府辩称:1、冷水滩区工商分局提供的现场检查笔录和外包装盒及相片,证明了上诉人生产的产品上印有“修护皮肤组织、调节油脂分泌”的广告宣传用语,上诉人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产品具有上述宣传的功效,其用词属于医疗疗效性宣传用语,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2、上诉人提供的两份民事判决书与本案行政处罚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能作为免除行政处罚的证据。综上,本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冷水滩工商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询问通知及送达回证、现场检查笔录、产品包装、询问(调查)笔录(屈臣氏金水湾店、营业执照(屈臣氏金水湾店、永州分公司)、义平德、张彬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屈臣氏金水湾)、销售清单、收货清单及进货、销售数量、锐度合作贸易关系证明、承诺书、收发货清单,梦之队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委托加工协议、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立案审批表、案件来源登记表、举报信、产品包装、举报案件告知书、收据等。冷水滩区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行政复议申请书、行政复议案件立案呈报表、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回证、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复议案件结案呈报表、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等。上海梦之队向原审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告、锐度男士系列产品成分备案、《药用鼠尾草属数值分类与丹参药材道地性》,1997年第六期植物资源与环境杂志、《云南丹参资源植物的成分测定与质量评价》,植物资源与环境学报2006,15(2):73-74、《柱切换高效液相色谱法分析4种鼠尾草属植物的化学成分》、《Chemicalcomposition,antimicrobialactitvtiesandodordescriptionsofvariousSalviasp.andThujasp.Essentialoils》、上海梦之队原料采购订单、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综合技术中心检验报告、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4)株天法民二初字第303号判决、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株中法民一终字第416号民事裁定书、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2014)雨民初字第04842号民事判决书等。上述证据均随案移送本院,本院对上述证据效力的确认与原审相同。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根据已确认效力的合法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争执的焦点是:1、冷水滩工商分局作出的冷工商处字〔2015〕102号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冷水滩区政府作出的冷政复决字〔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程序是否合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冷水滩区工商分局对本辖区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具有行政管理职权。本案中,冷水滩工商分局收到举报信后对上海梦之队生产销售的产品进行了立案调查,发现产品包装上印有“调节油脂分泌、均衡油脂分泌”等用语,该用语属于疗效性宣传术语,其行为构成了对商品的用途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冷水滩工商分局依法告知了上海梦之队享有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上海梦之队没有行使上述权利,冷水滩工商分局遂依据其调查的事实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上海梦之队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合法。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上海梦之队对冷水滩区工商分局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选择向冷水滩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冷水滩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冷水滩区政府受理复议申请后,经过审查作出了复议决定,并依法送达,复议程序合法。综上,上海梦之队上诉提出撤销冷工商处字〔2015〕102号行政处罚决��以及冷政复决字〔2015〕11号行政复议决定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上海梦之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陈 姬审判员 周文静审判员 龚 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恒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