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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122刑初1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钟桂平钟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桂平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钟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122刑初106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女,1973年2月24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住钟山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15年11月12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以钟检诉刑诉(2016)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7月20日、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黄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补充侦查,本案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在钟山县石龙镇石龙街的“某姐妹粉店”里生产、销售包子,并往包子里添加泡打粉、酵母等添加剂。2015年7月20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国家卫计委等5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依法送达该包子店,告知其不得再使用含铝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糕点。2015年8月6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并当场将当天生产的糕点抽样送检。经梧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所送检的产品,检出铝的残留量为193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判定不符合。为证实指控的犯罪,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相关的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提出,她不知道不能往面包里面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也没有告诉过她不能添加泡打粉,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以来,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在钟山县石龙镇石龙街的“某姐妹粉店”销售包子,钟桂平钟某某在店里负责制作和生产面食,并在生产、销售的包子、馒头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2014年5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联合发文,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作出了重大调整,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及硫酸铝铵。2015年7月20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依法送达该包子店,并告知不得使用含铝成分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制作面包、馒头。后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在明知不能往生产、销售的面包、馒头中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的情况下还继续添加含铝成分的泡打粉,生产、销售面包、馒头。2015年8月6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再次到该店进行监督检查,当场将当天生产的馒头抽样送检。经梧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鉴定:所送检的产品检出铝的残留量为193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判定不符合。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1.冼绍章的证言冼某的证言,证实2015年7月份的时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有发通知给他或者他老婆钟桂平钟某某,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人员叫他签谁的名字他就签了,当时对方有告诉他做面包的时候不能使用含铝成分的泡打粉,但没有告诉不能使用的原因,通知里面的内容他也没有看过,也没有及时告诉钟桂平钟某某,之后是否有告诉钟桂平钟某某他也不记得了。2.钟某的证言,证实他是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石龙管理所的工作人员。2015年7月20日,她和同事岑艳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发放到钟桂平钟某某的“姐妹粉店”时,有告知钟桂平钟某某做面包时不要放含铝的泡打粉做面包。3.钟山县公安局现场勘验检查笔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方位及概貌等情况。4.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移送材料清单,证实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钟山县公安局。5.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照片,证实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工作人员于2015年8月6日在钟桂平钟某某的陪同下对钟桂平钟某某的“某姐妹粉店”进行了检查,并提取了1KG的馒头、包子。6.证据提取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及收据,证实2015年8月6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向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提取了1KG包子。7.梧州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及通知书,证实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送检的“姐妹粉店”的包子经检验,检验出铝的残留量为193mg/kg,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并将上述结果告知了钟桂平钟某某。8.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钟桂平钟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钟桂平钟某某是“某姐妹粉店”的负责人。她知道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于2015年8月6日对该店进行了检查和抽样,并于2015年8月25日将面包抽检的结果告诉她。她还证实“姐妹粉店”的包子由她制作加工,她在包子里添加了含铝的泡打粉。2015年7月20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她送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告知她含铝泡打粉不能用于生产加工面包、馒头,她在上面签名。9.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证实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7月20日已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送达给了石龙镇某姐妹粉店,上面有钟桂平钟某某的签名。10.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中当事人钟桂平钟某某的签字与本人签字不同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两张,证实2015年7月20日,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到钟桂平钟某某经营的石龙镇某姐妹粉店下发“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当天,钟桂平钟某某本人与其丈夫冼某绍章均在店内。执法人员向钟桂平钟某某说明来意,并告知钟桂平钟某某及其丈夫冼某绍章:国家现已出台相关规定,在制作面包、馒头等膨化食品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现发放“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就是告知生产经营者,不得再使用含铝泡打粉等食品添加剂用于制作面包、馒头。随后,执法人员要求钟桂平钟某某在“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上签字时,钟桂平钟某某叫其丈夫冼绍章某代其签字。整个过程钟桂平钟某某均全程参与,有执法人员拍摄的照片为证。11.营业执照、餐饮服务许可证复印件,证实钟山县石龙镇某姐妹粉店的经营者是钟桂平钟某某。12.钟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出具的办案说明,证实该大队于2015年11月11日电话通知钟桂平钟某某到该大队办理取保候审,钟桂平钟某某接到电话后即在其丈夫陪同下到该大队办理。1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的出生年月日等基本信息。14.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证实她经营的“姐妹粉店”兼生产、销售面包,不记得是什么时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她送达了《关于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规定的通知》。她因为忙着做生意,就没有看过,一直到抽检结果出来后,才知道之前给她的通知说的是做面包不能放泡打粉。在2015年8月份抽样之前,政府管食品药品的一个女工作人员从她粉店经过时,对她说:做面包的时候不要放泡打粉。当时,她听过之后,也不知道泡打粉为什么不给加入面包,因她知识水平有限,认为国家允许生产在市场上销售的泡打粉是应该可以吃的,不会有毒,而且之前政府监管部门没有召集过做食品的人上过课。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对证据间相互印证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规,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提出其不构成犯罪的意见,经查,根据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钟桂平钟某某的询问调查笔录、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证人钟某的证言,均证实了在对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生产、销售的面包抽样送检之前,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工作人员已告知钟桂平钟某某不能往生产、销售的面包中添加含铝的泡打粉,以上事实有冼某绍章的证言、钟山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有罪,对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的辩解,本院不予采纳。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悔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钟桂平钟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自动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著文审 判 员  廖美兰人民陪审员  周君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于传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