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88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吴永军与宋晓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永军,宋晓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82民初1506号原告:吴永军,男,1963年9月4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宋晓林,男,49岁,汉族,职员,现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有金,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永军诉被告宋晓林、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安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4.00元减半收取727.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宏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