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491民初3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与张德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张德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491民初338号之二原告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现经营地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路302号7栋2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志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洁玫,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泽,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德骐,男,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住所地澳门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号518××××(×),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3303。原告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8月12日转为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78元,减半收取计6039元,由原告珠海市嘉珠房产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席 锐人民陪审员 龙 高人民陪审员 林少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罗育君第2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