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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辖终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何骏林与蓬江区恒满五金厂、李菊容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蓬江区恒满五金厂,何骏林,李菊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民辖终13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蓬江区恒满五金厂,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经营者:李菊容,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骏林,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原审被告:李菊容,女,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县。上诉人蓬江区恒满五金厂因与被上诉人何骏林,原审被告李菊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6民初10661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故本案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为江门市蓬江区。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案涉《订货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为向供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上述合同供方为被上诉人,被上诉人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上述合同中的管辖条款可以认定是合同双方协议选择由被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且并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故该管辖条款应为合法有效,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协议选择管辖的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但裁定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钟斯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