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923执3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王桃花与王石怀、张小军、王光胜、王建国、王必华、莫芝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桃花,王石怀,张小军,王光胜,王建国,王必华,莫芝荣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3执396号申请执行人王桃花,女,1953年2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王石怀,男,195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张小军,男,1960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住本县东村镇。被执行人王光胜,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王建国,男,1973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东坪镇。被执行人王必华,女,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羊角塘镇。被执行人莫芝荣,女,196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农民,住本县羊角塘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桃花与被执行人王石怀、张小军、王光胜、王建国、王必华、莫芝荣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给付111034.96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安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安法民一初字第149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阮碧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蒋 亦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