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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11执44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梁启武与徐玉波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启武,徐玉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11执4493号申请执行人:梁启武,男,1963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徐玉波,男,1979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梁启武与被执行人徐玉波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1民初1222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案款89000.00元。经本院向银行金融机构查询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车辆登记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经会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211执4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同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