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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1民终13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席强儒与银川正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席强儒,银川正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民终139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席强儒,男,1987年4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倪希新,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正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雪绒巷聚合公寓3-3号营业房。法定代表人:薛培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让清,宁夏兴业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席强儒因与被上诉人银川正航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解除原因。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履行期为2016年9月,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0日离开被上诉人公司不再上班,上诉人主张系被上诉人向其送达了通知并告知与其解除合同。被上诉人主张系上诉人自动离职并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本案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出具过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因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原审认定上诉人于2015年11月10日自动离职双方劳动关系即自此解除,对劳动关系解除时间认定有误,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审认定双方劳动合同解除原因系上诉人自动离职,即上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对其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不予支持,上诉人对此主张不予认可,被上诉人未能提交证据证实系上诉人自动离职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原审对双方解除劳动合同时间认定错误,并对解除合同原因未予查清。应当撤销原判决,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2016)宁0106民初125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金凤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上诉人席强儒。审判长  胡春燕审判员  赵和平审判员  赵来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丽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