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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8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文某某失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某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8刑初19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某某,女,1955年3月1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宁县安山乡。因涉嫌犯失火罪,2016年6月13日经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9月5日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林刑诉(2016)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失火罪。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玉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新宁县安山乡的责任田里,准备将田坎上的杂草烧掉,以便种植玉米。被告人文某某先将田坎上的杂草砍倒堆在田中间,随后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将燃烧的杂草吹到邻近坎上的黄茅草中,接着就燃进老毛托大队场山上,引发了老毛托大队场山场、堆子山山场、大众山山场森林火灾,山火一直到18时左右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4.3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4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13公顷,疏林地面积0.6公顷,宜林荒山面积0.25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在大众山、堆子山山场补种了500株树苗,取得了部分受害群众的谅解。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失火罪。提请本院对被告人文某某定罪处罚。被告文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没有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29日15时左右,被告人文某某在新宁县安山乡温塘村老毛托大队场下方的责任田里,准备将田坎上的杂草烧掉,以便种植玉米。被告人文某某先将田坎上的杂草砍倒堆在田中间,随后就拿出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杂草,因突然刮起一阵大风,将燃烧的杂草吹到邻近坎上的黄茅草中,接着就燃进老毛托大队场山上,引发了老毛托大队场山场、堆子山山场、大众山山场森林火灾,经当地群众奋力扑救山火一直到当天18时左右被扑灭。经鉴定,本次火灾过火总面积4.38公顷,其中有林地面积3.4公顷,未成林造林地面积0.13公顷,疏林地面积0.6公顷,宜林荒山面积0.25公顷。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在大众山、堆子山山场补种了500株树苗,取得了部分受害群众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委托新宁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文某某是否适用社区矫正进行调查评估。新宁县司法局经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慎用社区矫正。在庭审过程中,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黄某甲、张某某、黄某乙、黄某丙的陈述;证人李某甲、林某甲、林某乙、黄某丁、文某某、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新宁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新林调鉴字(2016)27号鉴定意见;新宁县森林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被告人文某某的户籍信息证明,谅解书;光盘2张等证据材料;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文某某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经庭审质证,被告人文某某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效力均未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对评估意见书无异议,以上证据的来源及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擅自在林区用火,不慎失火,引发森林火灾,过火面积4.38公顷,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文某某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文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且在大众山、堆子山山场补种了500株树苗,取得了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经新宁县司法局社区调查评估,建议对被告人文某某慎用社区矫正。鉴于被告人文某某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文某某从轻处罚并适应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文某某的犯罪性质、情节及对社会危害的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某某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限被告人文某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持刑事判决书到新宁县司法局社区矫正股报到,接受社区矫正。根据相关规定,社区服刑人员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或者脱离监管一个月以上的,应当撤销缓刑,收监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李国柱人民陪审员  江勤雄人民陪审员  肖才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李小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