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27民初1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李明东与黄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东,黄芙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27民初1059号原告:李明东,男,197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被告:黄芙蓉,女,1978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秭归县。原告李明东与被告黄芙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系依法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明东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元,减半收取81元,由李明东负担。审判员 周红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邓颖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