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4执监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武美玲、李克民等与李明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美玲,李克民,李某,李明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执监55号申请执行人:武美玲,女,1961年3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原永年县,系被害人母亲。申请执行人:李克民,男,195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原永年县,系被害人父亲。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李明印,男,1976年2月7日出生,汉族,捕前住河北省广平县,现羁押于河北省永年县看守所。武美玲、李克民、李某与李明印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邯市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执行。为便于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2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指令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在收到本案有关案卷材料后,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孟宪民审判员  李 勇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春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