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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民初10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云南优策广告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南优策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11民初10313号起诉人:云南优策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婷住址:昆明市海源北路起诉人云南优策广告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诉状,以昆明坤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周李平为被告,起诉要求判令: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款项71632元,以及上述款项自2014年1月28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暂计算至2016年8月28日为8790元),合计为80421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经本院审查认为:根据起诉人提交诉状陈述的事实,起诉人供货给本案被告昆明坤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但货款可能由被告周李平收取,被告周李平为起诉人原工作人员。因起诉人与其原工作人员周李平之间对是否收取货款属其他侵权纠纷,与起诉人供货给本案被告昆明坤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为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起诉人与其原工作人员周李平之间对是收取货款的侵权纠纷,因侵权行为地及被告周李平住所地不在我院辖区,我院对起诉人诉周李平无管辖权。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云南优策广告有限公司对周李平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绍荣人民陪审员  刘毅民人民陪审员  于迎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志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