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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7101行初23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0

案件名称

贾继烈与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继烈,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粤7101行初2329号原告:贾继烈,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法定代表人:彭高峰,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熊堉钧,该委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棣,广东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贾继烈诉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信息公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贾继烈,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熊堉钧、张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贾继烈诉称,2016年7月16日,被告对林子英等业主申请拟在越秀区XX路4号大院3号住宅楼进行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进行了《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间批前公示》。该项目立案号为20160100005153。公示期为十天。2016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书面提出了要求对其项目立案号20160100005153进行听证的申请。在向被告递交了《听证申请书》后,为了做好听证的准备工作,原告随即前往了被告的窗口单位,向被告提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对其项目立案号20160100005153案卷内全部可依法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2016年7月29日,被告作出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向原告只公开了穗规函[2016]2922号文及附图共一份信息。然而,按照被告所主动公开的,申请增设电梯行政许可需要收集的全部材料目录总共有十几种之多。至于其它没有公开的信息,被告则没有给予任何的理由和说明。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的有关规定,理应予以撤销并依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内容依法予以公开。请求法院依法判决:1、撤销被告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2、责令被告在限期内向原告依法公开其项目立案号20160100005153案卷内可依法公开的信息;3、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辩称,被告作出的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事实依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一)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情况。2016年7月22日,原告向被告提交《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身份证》和《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原告提交的申请表载明所需的政府信息或其他特征描述为“因已申请听证,需申请20160100005153卷宗可以信息公开的资料”(20160100005153卷宗以下简称“案涉卷宗”),所需政府信息的用途为“自身生活特殊需要”,提供政府信息的指定方式为“纸质文本”,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为“自行领取”。同日,被告立案受理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立案总序号为20160120001452号。经被告审查,原告系广州市越秀区XX路4号大院3号住宅楼202号房的业主,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等有关规定。为此,被告根据原告对所需的政府信息或其他特征描述“因已申请听证,需申请20160100005153卷宗可以信息公开的资料”,于2016年7月29日依法向原告作出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以下简称为“案涉答复书”),并向其提供了案涉卷宗内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具体包括:穗规函[2016]2922号《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以下简称为“批前公示的函”)及附图(即下文所述的建筑设计图纸)。(二)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案涉卷宗的基本情况。林子英等业主就越秀区XX路4号大院住宅楼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向被告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简称案涉审批项目),收案号为20160100005153。该收案号的卷宗就是原告要求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的卷宗。被告受理林子英等业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申请后于2016年6月21日作出批前公示的函,并组织该等业主于2016年7月16日至2016年7月25日期间进行了案涉审批项目的批前公示。案涉卷宗内的资料主要包括林子英等业主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相关资料清单参见《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办事指南网页截图》,应提交的相关资料包括立案申请表、申请函、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增设电梯建筑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被告制作的资料(主要包括批前公示的函及其他内部管理信息)。(三)案涉卷宗内除批前公示的函和建筑设计图纸外的其他资料依法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被告仅向原告提供可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第八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根据上述规定,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广州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试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未预留电梯井的,应当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申请人按本办法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后,应当组织进行批前公示。批前公示应当在拟增设电梯的工程现场、市规划局“规划在线”网站同时进行;(三)批前公示结束后,申请人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动工建设。根据上述规定,案涉审批项目的程序先后包括:提交申请材料、审定建筑设计方案并复函、组织进行批前公示、申领增设电梯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中组织进行批前公示不是案涉审批项目的最后程序。原告于2016年7月22日(当时处于案涉审批项目批前公示期间)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案涉审批项目的程序尚未完结。由此可知,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时案涉卷宗内除批前公示的函、建筑设计图纸以及内部管理信息外的其他资料均属于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依法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而内部管理信息同样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另外,案涉卷宗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还涉及个人隐私,被告依法不得公开。因此,除批前公示的函和建筑设计图纸外,案涉卷宗内的其他资料均不属于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根据上述规定,被告在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情况下向原告提供案涉卷宗内可以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即批前公示的函和建筑设计图纸)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综上所述,被告作出《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穂国规公开[2016]478号)的具体行政行为并无不当。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住广州市越秀区XX路4号大院3号202房,因该楼房的林子英等业主申请增设电梯,被告对该项目立案号为20160100005153。2016年7月22日,原告就增设电梯项目向被告申请听证,并于同日向被告递交信息公开申请表,载明因已申请公证,需申请公开20160100005153卷宗可以信息公开的资料。2016年7月29日,被告作出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向原告提供穗规函[2016]2922号文及附图。原告表示其于2016年8月4日或5日到被告窗口领取上述答复书。其中,穗规函[2016]2922号文为广州市规划局于2016年6月21日对林子英等业主作出的《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其内容为告知林子英等业主需对该扩建电梯间及连廊工程进行批前公示及公示的具体要求;附图主要为增设电梯建筑设计图纸。诉讼中,被告陈述20160100005153档案材料主要为林子英等业主按规定应提交的资料,包括立案申请表、申请函、申请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增设电梯建筑设计图纸、建筑设计单位出具的结构安全说明、业主同意增设电梯以及同意所送审的建筑设计方案的书面意见、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被告制作的资料,主要包括批前公示的函及其他内部管理信息。被告主张其已公开了批前公示的函、增设电梯建筑设计图纸;而申请人身份证明、代理人身份证明、同意增设电梯业主的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属于个人隐私,故未予公开;内部管理信息包括案件流程表等资料未予公开;其余均为处于研究讨论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故不予公开。此外,被告表示其已经于2016年9月7日对该增设电梯项目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上事实,有听证申请书、反馈意见收据、信息公开申请表、立案申请回执、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不动产登记查册表、关于进行批前公示的函、建筑设计图纸、《加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办事指南网页截图》等证据,以及各方当事人陈述所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四)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第二十六条规定:“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据此,被告在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向原告公开了穗规函[2016]2922号文及附图,但被告未告知原告不予公开20160100005153档案其他材料的理由,违反上述规定。因此,原告请求撤销上述答复书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公开相关内容,被告应重新作出答复,同时因被告表示其已经于2016年9月7日对涉案增设电梯项目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原告请求信息公开的具体情形已经发生变更,为提高效率,被告可根据实际情形作出答复。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2016年7月29日作出的穗国规公开[2016]478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答复书》;二、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对原告贾继烈的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答复。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代理审判员  钱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方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