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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民初2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张保家与陈小龙管辖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家,陈小龙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民初2975号原告:张保家。被告:陈小龙。原告张保家与被告陈小龙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8日立案。张保家诉称,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附加协议和协议书中的差额8000元;2、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附加协议中的办公物品(详情见公司物品清单);3、被告负担因本次诉讼产生的一切费用。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16日,原告由于去外地开扩业务,把公司所有业务交给被告打理,包括财务对帐。被告却利用职务便利和原告的信任私自将公司业务帐户和公司客户转入自己名下,拒不归还,通过本地关系将公司资金十几万之多据为已有,后原告在公安经侦大队报案,双方调解,被告承诺归还原告75000元和部分办公用品,然后由原告去经侦大队撤案。后被告先支付原告67000元,8000元的差额和办公用品被告承诺两个月归还,有附加协议一份,现被告未按约给付,故诉至法院。被告陈小龙于2016年10月8号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小龙在本辖区无经常居住地,陈小龙的住所地亦不在本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处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李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书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