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皖01行初81号
原告:王茂洪,女,1969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代理人:胡健苗,安徽大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晓东,安徽大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梅山路107号。
法定代表人:葛斌,区长。
委托代理人:王新超,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汪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肥市人民政府,住合肥市政务区东流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凌云,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张锐,市政府行政复议应诉处工作人员。
原告王茂洪诉被告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政府、合肥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茂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茂洪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茂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茂洪负担。
审判长 黄 成
审判员 应道荣
审判员 李进学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杨 丽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