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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宋春芝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春芝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2701刑初76号公诉机关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春芝,女,195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系加格达奇区鑫盛废品收购部法定代表人,住加格达奇区红旗街。2016年4月12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加格达奇区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17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加检诉刑诉(201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春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宝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春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加格达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宋春芝经营的加格达奇区鑫盛废品收购部,设有两台机器为泡沫废碎、融化、压缩。由于宋春芝未能向工人提供操作规程和提示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未能让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且泡沫压缩机器防护装置缺失,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2016年3月13日16时许,收购部工人刘某某在操作泡沫机时,衣服被机器三角带绞入,刘某某双臂被绞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生前双上肢遭钝性分离造成失血过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宋春芝于2016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春芝在生产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重大责任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宋春芝承认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宋春芝经营的加格达奇区鑫盛废品收购部,设有两台机器为泡沫废碎、融化、压缩。由于宋春芝未能向工人提供操作规程和提示安全操作注意事项,未能让工人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且泡沫压缩机器防护装置缺失,没有及时发现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导致2016年3月13日16时许,收购部工人刘某某在操作泡沫机时,衣服被机器三角带绞入,刘某某双臂被绞掉,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刘某某系生前双上肢遭钝性分离造成失血过多死亡。经侦查,被告人宋春芝于2016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再查,在案发后,被告人宋春芝一次性对被害人家属给予了赔偿,即: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人民币150000.00元。上述犯罪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经当庭质证查实,本院予以确认下列证据证实:书证到案经过、营业执照、加格达奇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事故调查报告、赔偿协议、户籍证明等;证人杨某、包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宋春芝的供述与辩解;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加格达奇区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春芝在生产中违反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宋春芝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宋春芝认罪态度较好,能够对被害人家属给予积极赔偿,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春芝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大兴安岭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王延成审 判 员  刘 荃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雪莹本判决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