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03民初第35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武汉市伍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武汉市伍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第3540号原告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龙阳大道特8号壹加壹(汉阳商会商务大厦)第1幢1单元18层14号。法定代表人李瓅。被告武汉市伍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48号。法定代表人章庆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市伍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武汉市伍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人民币3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担保人李瓅以其在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武汉市伍壹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及有关收入中的人民币30000元或者等值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二、对原告湖北路顺达商贸有限公司的担保人李瓅提供担保的武汉农村商业银行江汉支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3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辉人民陪审员 颜冬萍人民陪审员 叶汉香二○二○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丁小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