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81民初25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王士威王某与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士威王某,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81民初2535号原告王士威王某,男,1977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湖滨大道秀甲中原6号楼3层西座。法定代表人:朱东旭。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士威王某诉被告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士威王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对被告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士威王某对被告舞钢市鼎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红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 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