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2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马玉燕与郝功山、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燕,郝功山,杨小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2139号申请执行人:马玉燕被执行人:郝功山被执行人:杨小燕,系郝功山之妻。本院受理的马玉燕与郝功山、杨小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郝功山、杨小燕应按调解书偿还申请执行人马玉燕于2016年7月10日前到期的借款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5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执行案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675元、执行费500元,迟延履行利息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现被执行人已按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7月10日偿还40000元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6)甘0602民初27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2016年7月10日偿还40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大斌审判员 魏全喜审判员 金卫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智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