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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执34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仲燕与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仲燕,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2执3472号申请人刘仲燕。被执行人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法定代表人,滕卫兵。本院在执行刘仲燕与江苏郡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就该纠纷已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如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皋劳人仲案字(2016)第287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程存存执行员  豆 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国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