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81执3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唐红梅诉何红英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红梅,何永江,何红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81执3970号申请执行人唐红梅。被执行人何永江。被执行人何红英(系被执行人何永江之妻)。申请执行人唐红梅与被执行人何永江、何红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81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人唐红梅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查到被执行人何永江银行账户有存款28000元,本院于2016年10月17日将此存款扣划至本院案款账户并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经查询财产登记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变现的财产,经向申请人询问,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它有效的执行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81民初238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南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正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