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目妨害公务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目
案由
妨害公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刑初28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目,男,1986年8月11日出生,广东省遂溪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遂溪县。因本案,于2016年5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被逮捕。遂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遂检刑诉(2016)2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目犯妨害公务罪,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9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陈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本院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并再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遂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荣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目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9日16时许,遂溪县河头派出所民警钟某、危某驾驶警车(粤G51**警)带领辅警邓某、凌某、陈某、戴某,赶赴遂溪县河头镇祥川村、白银塘村,处置一起持刀绑架并伤人恶性案件。警车到达白银塘村篮球场后(村小卖部),民警接到嫌疑人在河头镇祥川村的指令,于是停车交换熟悉路况的民警驾车。这时,白银塘村的陈五(在逃,另案处理)大声呼叫,说派出所来抓赌博人员,致数十名村民出来将公安干警围住,民警见状立即出示警察证表明身份及说明来意。陈发智(在逃,另案处理)不由分说拿起石头砸了警车,民警便对陈发智依法询问。在询问过程中,陈球(在逃,另案处理)带头起哄、煽动村民殴打公安执法人员及打砸警车。被告人陈目和陈发智、陈五、陈善(在逃,另案处理)等村民阻挠公安执法人员离开。被告人陈目脚踹警车车门,殴打民警钟某和辅警邓某,抢夺执法DV机,并掌拍警车车窗玻璃。陈善殴打民警钟某,扯掉警车雨刮器。被告人陈目和陈球、陈善、陈发智、陈五等人仍无视民警劝解和警告,继续辱骂和殴打公安执法人员,造成民警钟某、危某及多名辅警受伤,警车损坏多处。后来公安执法人员在其他群众帮助下,才得以离开现场。经鉴定,钟某的伤情为轻微伤,警车损坏修复价值为388元。2016年5月6日,被告人陈目在东莞火车东站二站台被公安机关抓获。以上事实,被告人陈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绑架案的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归案情况说明、证明、执法证;被告人陈目的供述;证人钟某、危某、邓某、凌某、陈某、戴某的证言;检验勘验笔录、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湛检技鉴(2016)16号鉴定书、遂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遂价认(2016)39号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辨认笔录、指认照片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目无视国法,明知警察在依法执行职务,仍伙同他人暴力阻碍警察执行公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目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目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目提出的量刑建议与其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目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6日起至2016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哲杰人民陪审员 苏 平人民陪审员 卜 永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詹力源附:有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撑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