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1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宋兵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宋兵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370号原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26323933H(1-1)。法定代表人:陈嘉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文胜,该公司法律助理。委托代理人:孙佳姝,该公司法律助理。被告: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西外环路东,注册号131182000009271。法定代表人:宋兵四。被告:宋兵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原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宋兵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