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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11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宋兵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宋兵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11民初370号原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700726323933H(1-1)。法定代表人:陈嘉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文胜,该公司法律助理。委托代理人:孙佳姝,该公司法律助理。被告: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深州市西外环路东,注册号131182000009271。法定代表人:宋兵四。被告:宋兵四,男,196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深州市。原告安徽六国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州市华耕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宋兵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案情较为复杂,本案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汤宏平审 判 员  艾 丽人民陪审员  叶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思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