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11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王颂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王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511号原告:王翠兰,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王颂,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兰与被告王颂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