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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民初75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翠兰与王颂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翠兰,王颂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1民初7511号原告:王翠兰,女,1956年3月31日生,汉族。被告:王颂,男,1988年10月13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翠兰与被告王颂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翠兰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翠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翠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翠兰负担。审 判 员  滕 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傅 玲书 记 员  傅小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