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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刑初2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周世江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世江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528刑初272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世江,男,197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息县。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于2015年12月19日被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9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息县人民检察院以息检刑诉(2016)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世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世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周世江负责承建息县临河乡余楼村罗大庄组村民房屋时,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致使工人赵平发从三楼坠落到一楼地面并当场死亡。2015年12月21日,经息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赵平发系高坠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2015年12月19日,被告人周世江主动到息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2015年12月24日,被告人周世江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被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共计270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世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处警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收条、撤诉书;证人方某、魏某的证言;被告人周世江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息)公(法医)鉴(尸体)字(2015)E00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及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世江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息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世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世江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察的处理,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世江归案后认罪、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化解了社会矛盾,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周世江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及其所居住社区矫正意见,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不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世江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新国审 判 员  涂道彬代理审判员  张培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卢晓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