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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423执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李卫茂与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卫茂,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423执2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卫茂,男,住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高莜兰,四川嘉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镇。法定代表人:张俊文。被执行人: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洪雅县。法定代表人:黄秋杰。本院在执行李卫茂与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禾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关于被执行人眉山市远兴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在雅安市雨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债权问题,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终字第1063号民事判决书和雅安市雨城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情况说明,该债权金额为2750.2万元,并由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先冻结,本院暂无处置权,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松审 判 员  郑朝洪代理审判员  谢佳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