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3执23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3
案件名称
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刘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3执23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刘鹏。申请执行人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雁民初字第05968号民事判决书及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1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均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刘鹏未按民事判决书指定的期限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顺合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鹏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遂依法扣划被执行人刘鹏在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6790元。综上,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6)陕0113执2316号案执行完毕。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鹏采取的强制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宝平代理审判员 张 哲代理审判员 侯鑫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艳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