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镇执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2014执599号汪海文诉姜双贵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海文,姜双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镇执字第599号申请执行人:汪海文被执行人:姜双贵本院在执行汪海文与姜双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姜双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凡刚审判员 :高鹏飞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 罗 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