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桂榕与吴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吴小玲,陈桂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小玲,女,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桂榕,女,198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现住福鼎市普后西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军,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芳玲,福建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吴小玲因与被上诉人陈桂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鼎市人民法院(2016)闽0982民初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吴小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小玲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263元,减半收取2631.5元,由上诉人吴小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沈鸣鸣审 判 员 林 斌代理审判员 吴惠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彭杨清附:本案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