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民辖终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民辖终1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法定代表人:贾万强,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青房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戈升涛,董事长。上诉人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不服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6)鲁0214民初37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山东山水水泥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济南市长清区山水工业园签订涉案工程施工合同,而合同专用条款第37条明确约定“协调不成时,由本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据此,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济南市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不动产纠纷,依法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涉案工程位于青岛市城阳区,因此,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双方当事人的管辖协议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而无效。一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雪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