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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4执1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梁晶与吴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晶,吴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1165号申请执行人:梁晶,女,1960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吴迪,女,198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梁晶与吴迪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梁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吴迪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吴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付建新代理审判员  王惠民代理审判员  刘邦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晓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