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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407民初7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冷水江市禾青自来水净水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冷水江市禾青自来水净水剂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407民初787号申请人: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石鼓区蒸湘北路288号耀江雁栖湖大厦502室。法定代表人:罗喜讯,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冷水江市禾青自来水净水剂厂,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禾青镇黄泥村。法定代表人:段海波,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冷水江市禾青自来水净水剂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市禾青自来水净水剂厂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机动车登记编号为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冷水江市禾青自来水净水剂厂的银行存款x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衡阳市恒宜物资贸易有限公司用于担保的机动车登记编号为湘x小型越野客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 华人民陪审员  肖启明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尚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