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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2刑初3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2刑初383号公诉机关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青翠宁,女,1973年10月9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原邕宁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南宁市兴宁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8月1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28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2日被南宁市公安局兴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被执行逮捕。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兴检刑诉(2016)3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青翠宁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马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青翠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青翠宁在南宁市兴宁区兴宁路步行街三福服装店内,趁被害人苗某不备之机,盗走其上衣口袋内的一部苹果牌手机。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576元。另查明,被告人青翠宁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4月3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5月15日被处以强制隔离戒毒。被告人青翠宁在强制隔离戒毒期间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盗窃的罪行,被盗手机未能追回。上述事实,被告人青翠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被告人青翠宁的供述、被告人青翠宁的辨认现场笔录及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青翠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青翠宁犯盗窃罪成立。被告人青翠宁在强制隔离戒毒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其尚未被公安机关掌握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青翠宁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青翠宁因吸食毒品被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及强制隔离戒毒二年,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事实,故其被行政拘留及强制隔离戒毒期间不予折抵刑期。综上所述,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青翠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2日至2017年1月2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青翠宁赔偿被害人苗海迪经济损失人民币3576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阮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开霖【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