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执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17
案件名称
姚庆辉与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执行完毕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庆辉,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执字第239号申请执行人姚庆辉,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住德惠市。申请执行人姚庆辉与被执行人德惠市丰达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侵权纠纷一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德民初字第81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王显新执行员 王小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训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