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3民初5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张德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张德纯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3民初5944号原告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马三家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7427211496。法定代表人刘国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潇建,男,1987年8月29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职员,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被告张德纯。原告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德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市商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