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83民初20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诉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83民初201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住所地:晋州市中兴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310780122XW。法定代表人:赵宗显,系该支行行长。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建法,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素彩,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客户经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孟英斗,男,汉族,1972年12月3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72********,住晋州市陈家庄乡陈家庄村人。被告:程玉茹,女,汉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73********,住晋州市陈家庄乡塔鲁村人。被告:程聚锁,男,汉族,1957年7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23221957********,住晋州市陈家庄乡陈家庄村,就职于晋州市东卓宿镇塔鲁学校。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与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缺席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康建法、李素彩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经本院公告送达,被告程聚锁经本院合法送达,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立即偿还我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相应利息,被告程聚锁对以上贷款承担连带责任;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在法定答辩期内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孟英斗、程玉茹于2012年11月20日向我行申请农户小额贷款5万元,同日孟英斗、程聚锁与原告签订合同编号1302010012010612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孟英斗向原告借款5万元,借款方式自助循环方式内期限三年,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一次性(最长一年)还本。借款利率为每笔借款的利率在借款发放日所对应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浮50%确定,罚息利率为对逾期借款从逾期之日起在借款执行利率基础上上浮50%。2014年11月7日循还再贷到期日为2015年11月6日,贷款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保证人为程聚锁。被告程玉茹作为孟英斗的妻子亦签字同意申请贷款,并共同承诺偿还债务。借款人到期不按时还本金及利息,现逾期本金5万元,截止到2015年11月6日利息7954.41元。原告提交证据如下: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一份2.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3.记账凭证一份4.自助循环贷款额度签约/修改通知单一份。5、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一份。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孟英斗、程聚锁签订的合同编号为13020100120106121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在原告依约履行了放款义务后,借款人孟英斗亦应按约还款,逾期不还,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程聚锁应按合同约定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玉茹作为借款人妻子,共同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农户小额贷款业务申请表,同意此笔借款为家庭共同借款,为财产共有人的共同债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债务。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对原告所举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且原告所举证据来源合法,能客观反映案件事实,具有证明力。故对原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孟英斗、程玉茹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州市支行欠款本金5万元及截止到2015年11月6日利息7954.41元,本息共计57954.41元。从2015年11月6日以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被告程聚锁对上述借款5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程聚锁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依法有权向被告孟英斗、程玉茹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孟英斗、程玉茹、程聚锁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虎永审判员 贾珊珊审判员 张朝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