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81民初402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王启欣与曹德祥、贾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巢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巢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欣,曹德祥,贾光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81民初4028号原告:王启欣,男,1964年1月20日出生,巢湖人,住巢湖市巢湖。被告:曹德祥,男,1971年8月19日生,住含山县。被告:贾光兵,男,1962年9月26日生,住巢湖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启欣诉被告曹德祥、贾光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规定时间不预交诉讼费,又未向本院递交减、缓、免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家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项化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