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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13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213刑初387号公诉机关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85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江西省贵溪市。2014年11月11日因诈骗被漳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2016年5月25日因涉嫌犯抢夺罪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30日被以涉嫌犯诈骗罪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厦门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王永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翔检公诉刑诉(2016)3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旭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王永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8日至5月12日间,被告人陈某某驾驶套牌闽E**号二轮摩托车在翔安区马巷镇一带,向他人谎称自己持有的真机苹果6Splus手机是盗窃所得,欲低价卖给他人,并将真机交给被害人查验,骗得被害人信任后,趁被害人支付钱款之际,以取回号码卡为由向被害人拿回真机,并趁机掉包为“苹果”6Splus模型机交还给被害人,从而骗取被害人支付的钱款,共计诈骗四次,骗得钱款共计人民币(币种下同)5700元。具体事实如下:一、4月8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马巷镇何厝天桥附近,骗得被害人宋某某现金1900元。二、5月6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马巷镇何厝村翔声科技公司附近的马路边,骗得被害人周某某现金1000元。三、5月7日中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马巷镇火炬园中国建设银行附近,骗得被害人余某现金人民币1000元。四、5月12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马巷镇何厝村艺昌科技有限公司附近,骗得被害人孙某某现金1800元。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被骗后即时报警并向公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陈某某交予的“苹果”6Splus模型机。2015年5月25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林街道苑西路7号的手机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当场缴获作案工具套牌闽E**号二轮摩托车(型号YB1)1部,苹果6Splus手机(串号353337073219361)1部,“苹果”6Splus模型机4部。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了本案第三起、第四起诈骗行为,但未能如实供述本案第一起、第二起诈骗行为,直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予如实供述。案在审理中,被告人陈某某的家属代为退缴赃款5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宋某某、周某某、余某、孙某某的陈述,物证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手机、模型机等物,银行卡交易明细,通话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提取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机动车查询结果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57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在侦查阶段未能及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行为,至审查起诉阶段才予如实全部供述,依法不予认定具有坦白情节,其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具有诈骗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多次诈骗,可酌情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5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罚金已缴纳。)二、被告人陈某某退缴在案的赃款人民币5700元,予以退赔被害人宋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900元、被害人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余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元、被害人孙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二轮摩托车(型号YB1,套牌闽E**)1部、苹果6Splus手机(串号353337073219361)1部,“苹果”6Splus模型机6部,均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林良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许泽汉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