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581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吴军与张晶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军,张晶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81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吴军,男,1970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解放街。被执行人张晶艳,女,1971年9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李炉乡。本院在执行(2015)梅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原告吴军与被告张晶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张晶艳及其丈夫赵永胜共有的房屋及车库,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5)梅民初字第1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殿龙审判员 马万德审判员 隋亚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