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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刑初3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湛斌张某容留他人吸毒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湛斌张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刑初335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男,198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顺德区乐从镇钢铁世界A9区浩勋贸易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因本案,于2016年5月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7日被逮捕。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6)3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湛斌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4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湛斌张某通过联系劳某(另案处理)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相约温某、周健豪(二人均另案处理)等人,去到被告人张湛斌张某位于佛山市顺德区乐从镇道教村登科里30号住宅的二楼,一起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6年4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张湛斌张某以上述方式,在上址容留劳某、周健豪、温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6年4月20日晚上,被告人张湛斌张某以上述方式,在上址容留劳某、周健豪、温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针对以上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的供述及指认、辨认笔录;证人劳某、温某、张某的证言;证人劳某、温某的指认、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毒品现场检测报告书及告知书;房产证复印件;手机通话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的户籍证明等。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张湛斌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湛斌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湛斌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湛斌张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当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湛斌张某处扣押了涉案Iphone4手机1部,该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湛斌张某无视国家法律,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侵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湛斌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的罪责相适应,本院予以采纳。对扣押的Iphone4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湛斌张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乐从派出所的Iphone4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 挺人民陪审员  钟玲芝人民陪审员  王 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陈家华胡健欣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第1页共6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