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9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与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五寨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忻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五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9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五寨县梁家坪乡梁家坪村。法定代表人刘建明,经理。委托代理人张俊,五寨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五寨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寨县新建南路。法定代表人任继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戎莉,山西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五寨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建明,委托代理人张俊,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五寨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戎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多种法律关系,被上诉人大同煤矿集团忻州煤炭运销五寨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合同关系仍存在事实不清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2015)五民初字第51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五寨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退还上诉人五寨县易隆选煤有限责任公司。审判长 张 亮审判员 冯慧波审判员 杨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