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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225民初11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25民初11104号原告:李某,女,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被告:蔡某,男,198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蓟县。原告李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志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健军 微信公众号“”